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新闻发布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7-25
鲁统办字〔2017〕101号
各处室、中心:
《山东省统计局新闻发布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山东省统计局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统计局)统计新闻发布工作,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统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关于新闻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新闻发布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方针政策,按照走在前列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统计政务公开和信息透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改革发展大局。
第三条 统计新闻发布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对省统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生产的统计数据信息、出台的重大政策、制定的规划方案以及其他统计工作成果进行发布和解读。
第四条 统计新闻发布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通气会、组织媒体记者采访报道、主动向媒体记者提供新闻稿件、接受和答复媒体记者咨询等方式,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的新闻发布,也包括在省统计局自有宣传平台(如山东统计信息内外网、微博、微信等)上开展的新闻发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统计新闻发布实行统一领导,相关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第六条 月度、季度和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新闻通稿形式对外发布。由综合处制定发布计划,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处室撰写新闻稿,联系相关人员接受采访、回复咨询。
第七条 涉及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发展规划、监督执法、普查调查、需要大众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其他重大事项,通过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外发布。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组织,承担撰写新闻稿等工作,综合处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省统计局组建由新闻发言人、相关处室负责人、新闻通讯员组成的新闻发言人团队,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
(一)策划和组织实施全省统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审定有关统计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
(三)通报、解读全省经济运行情况和重要统计工作;
(四)提出对专业领域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对专题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 相关处室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策划和实施专业领域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题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撰写新闻稿件并审核把关;
(二)对新闻发布会涉及的专业领域备答材料审核把关;
(三)宣传发布和解读专业领域统计信息,接受媒体对专业领域统计信息的采访或咨询。
第十一条 新闻通讯员主要职责:
(一)撰写新闻稿件等相关材料;
(二)提供新闻线索。
第三章 发布内容
第十二条 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原则按季度召开,必要时召开月度新闻发布会。根据经济发展形势、舆论引导及统计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或通过组织采访报道、提供新闻稿件等方式,就专业领域统计数据、出台的重大政策或规划计划、重要工作成果等向社会进行通报和解读。
第十三条 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和通报相关情况;普查和大型专项调查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向社会发布和通报相关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或媒体吹风会一般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向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第四章 发布流程
第十四条 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由综合处制定计划,发布时间原则上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外发布时间确定,并征得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专题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通气会,由相关处室制定计划,召开前应征得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必要时应征得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第十五条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综合处负责与省新闻办沟通衔接,确定发布主题、发布人、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会时间确定后,在山东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启动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统计新闻发布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的新闻通稿由综合处提供,需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审定;专题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通气会的新闻通稿由相关处室提供,需经分管局领导和新闻发言人审定,必要时由局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第五章 发布要求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前要开展数据准确性、可靠性、匹配性评估和保密性审核,确保数据准确、观点严谨,把握好敏感问题的回答口径。未经审核评估和尚在保密期的统计信息一律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统计新闻发布内容应通俗易懂,便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纳入发布计划的统计信息一般应包括文字、主要指标数据表、主要指标数据图、附注四个部分。其中附注包括指标解释、调查范围、数据收集、数据修订以及其他说明信息等。
第二十条 省统计局对媒体记者实行备案管理。综合处负责审查媒体记者的采访资格。记者采访需提前向省统计局提交采访计划和提纲,由综合处统一协调安排采访和咨询回复工作。对于记者问询,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省统计局名义和省统计局公职人员身份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咨询,或向媒体记者提供统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统计新闻失实报道登记制度。对失实报道的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省委宣传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统计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