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7-25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组 织 部 山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统字〔2018〕86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现将《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组 织 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2018年5月11日
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基层统计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适应统计工作转型变革需要的基层统计人才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面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业等基层统计单位,选拔培养一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较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基层统计人才。
第三条 基层统计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优秀人才100名,管理周期为4年。
第五条 省统计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具体工作由省统计局承担。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入选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优秀人才所需津贴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范围,是在全省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村居(社区)、企业统计一线工作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 入选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具备扎实的统计业务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各项统计业务和操作流程,岗位能力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从事统计工作五年(含)以上。
(三)对统计方法制度和数据评估、开发应用等进行优化创新,并在本县(市区)、全市、全省或全国得到推广应用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四)撰写的统计分析、调研报告等,观点新颖、见解独到,进入领导决策,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实际效果的;或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或获得全国、全省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五)获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最美基层统计人称号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六)工作中有其他创新性成果、影响较大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已入选齐鲁首席技师、齐鲁乡村之星、齐鲁和谐使者、齐鲁文化之星等省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与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方式进行。各市统计局统筹负责本市人选推荐。
第十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选拔。选拔年份,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市统计局根据逐级推荐情况,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建议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省统计局。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审批表》。
2.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
3.统计工作实绩及有关获奖情况证明材料(同时报送PDF扫描件)。
4.《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推荐人选汇总表》。
(三)资格审查。省统计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家评审。省统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提出入选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根据专家建议人选情况,省统计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候选人员,并委托各市统计局对候选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无异议的,在山东统计信息网或人才山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钻研统计业务,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升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践行统计“工匠”精神,认真做好“传帮带”,大力培养统计新人。
(三)履职尽责,真实准确填报数据资料,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四)积极开展统计宣传,深入分析阐释解读热点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正向引导社会预期。
(五)积极建言献策,及时反映基层统计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纳入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人员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该津贴不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二)每人每年享受1次健康查体,由各市在组织人才健康查体时统筹安排。
(三)优先参加省统计局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察交流。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到统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建立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管理期内,每年年底省统计局或委托各市统计局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合格的发放有关津贴。管理期满后,省统计局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考核,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申报。
第十四条 管理期内,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管理期内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统计奖励表彰。
(二)在统计方法、制度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得到业内及社会普遍公认,具有广泛推广意义。
第十五条 管理期内,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离开基层统计工作岗位,不再从事统计等有关工作,或调往外省的,可保留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视情节追回所发津贴,并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一)管理期内有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选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省统计局予以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