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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10-28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统字〔2019〕24号

  各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经研究决定,制定《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

  2019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维护统计部门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各市统计局

  二、评价周期

  原则上每年一次,评价起止时间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

  三、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满分100分,分为六项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18分)

  1.重视行风建设工作,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专题研究部署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对行风建设工作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建立统计行风建设责任制,每年及时制定统计行风建设工作计划,与县(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签订《统计行风建设责任书》,督促履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行风建设工作档案。(8分)

  2.将行风建设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5分)

  3.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收集、采编、报送有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统计行风建设工作材料。(5分)

  (二)营造敬业风尚,开展行风建设教育(16分)

  1.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理想信念、统计法制、廉洁从政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4分)

  2.把统计行风教育纳入本级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和统计工作会议。(4分)

  3.面向社会公众和统计对象宣传统计。(4分)

  4.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统计文化建设。(4分)

  (三)依法科学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20分)

  1.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建立完善和实施各项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县(市、区)统计工作的检查和业务指导。(5分)

  2.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5分)

  3.建立政务公开平台,依法公开和及时准确发布办事程序、业务流程、统计调查制度、主要统计信息、重要政务事项等。(5分)

  4.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制度。(5分)

  (四)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工作规范统一(15分)

  1.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健全完善,对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加工、整理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实现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规范。(4分)

  2.各项规章制度和评价办法健全,机关管理规范,统计工作任务指标化、管理目标化、工作规范化。(4分)

  3.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重点,推进廉政风险防范,强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4分)

  4.制度建设用法准确,程序规范,民主公开,执行有力。(3分)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15分)

  1.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大,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人员岗位教育培训。(5分)

  2.开展统计报表填报单位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5分)

  3.市、县(市、区)统计队伍建设管理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扎实。(5分)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系统政令畅通(16分)

  1.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5分)

  2.围绕上级重大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检查。(4分)

  3.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风建设承诺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落实情况。(4分)

  4.虚心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受理群众对统计行风问题的举报,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建设活动。(3分)

  四、加分项目

  1.行风建设工作获得当地党委、政府综合或专项表彰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2.统计行风工作稿件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或省纪委省监委网页、国家局内网主页采用每篇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3.在推进统计改革、夯实统计基础、提高数据质量、重大普查调查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并在全国、全省统计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力的工作,最高加3分。

  4.创新性的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统计系统得到推广,最高加3分。

  五、减分项目

  1.年度内单位工作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

  2.所属统计系统年度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不包括市级统计部门自行查处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减3分。数据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对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取消当年统计行风建设评价资格。

  3.因违法违纪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统计行风建设评价资格。

  4.干部职工(领导班子成员除外)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被立案查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每人次减10分,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被立案查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取消当年统计行风建设评价资格。

  六、评价程序

  1.各市自查。按照本办法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报告、评价表及相关资料,于12月15日前报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项检查。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于每年评价前对市统计局开展统计行风建设情况专项检查或抽查。

  3.综合评比。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市局自查、专项检查及省局领导平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对评价结果提出初步意见,经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组批准。

  总分排在前9名的市统计局授予“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给予通报表扬。评价成绩低于80分的,统计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将责令其说明情况,并视情与其约谈。

  七、附则

  1.本办法由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考核表

  

  

  附件

  

   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