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时间:2023-03-1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扎实做好广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和意义
(一)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意义。开展经济普查,是把脉“国之大情”、掌握“国之大数”、服务“国之大者”、推动“国之大策”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制度性安排。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国务院部署开展的首次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好本次普查,对于加快建设广西现代产业体系,扎实推进“三大振兴”,着力推动面向东盟高水平对外开放,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广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投入产出调查对象的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五、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广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统计局等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全区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要分别在2023年3月底、4月上旬和4月底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在2023年5月底前成立普查工作小组。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普查工作保障
(一)加强经费保障。本次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积极支持落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与相关补助政策,选优配强普查工作队伍。
(二)强化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工作责任制,将普查作为党委、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纳入各级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定期督导普查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普查工作格局。
七、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性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广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广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组成部门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附件
广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组成部门名单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蔡丽新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黄胜杰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长级)
武 央 自治区统计局局长
熊祥忠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李滨夙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成 员:李文博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黄远标 自治区党委编办(绩效办)副主任
王祝广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黄 伊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陈伟军 广西税务局副局长
刘 军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付天德 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党委编办(绩效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
二、办公室组成部门
广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武央同志兼任。组成部门为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宗委、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广电局、体育局、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海洋局、烟草局、通信管理局、科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调查总队,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邮政管理局,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南宁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原文链接:http://tjj.gxzf.gov.cn/zwgk/fdzdgknr/tzgg/t159542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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