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统计局 时间:2022-08-31
青统高字〔202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99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全省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均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资格条件
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条件按《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青人社厅发〔2020〕113号)执行。
(二)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学时和年限,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269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籍验证
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申报职称时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只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02届以前毕业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仍须提交证书原件。
(四)学术期刊审验、论文检索
1.期刊审验。申报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申报人员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论文检索。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sfx-86ali.hosted.exlibrisgroup.com/.cn/index.html),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各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一本期刊内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要加强核实核查,可通过中国知网、万方全文数据库、维普期刊全文数据库等进行查重,论文重复率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按业绩对待。
(五)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省内统一使用的合格标准,在青海省范围内可长期有效(参加2021年度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申报人员可先行比照上一年度省级和三区三州合格标准准备相关材料,合格标准公布后及时网上申报)。
三、申报方式和程序
申报人员可登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查阅近年来有关职称政策。查阅路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首页—人才人事工作专栏。
(一)申报评审方式
从2021年起,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全面推行网上职称评审工作,职称申报、材料审核、评审、投票表决、职称电子证书发放、查询等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线下职称评审结果一律不予认可。
(二)申报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申报条件,达到规定条件的向工作单位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
2.网上申报。用人单位为申报人建立申报账号,开通申报程序。指导申报人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登录“青海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评审申报系统”,对照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如实扫描上传佐证(业绩)材料(见附件)。涉密资料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剽窃、侵吞他人成果及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和挂靠的申报人员,一经核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通报。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取得的资格,一律撤销。
3.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按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扫描件上传系统)。对经公开公示无异议且经审核同意推荐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鼓励支持申报人所在单位积极探索送审、盲审等办法提高申报质量。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因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逐级审核。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由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员。
5.援青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
四、有关事项
(一)关于实行专家举荐制的工作要求
建立并实施专家举荐制的职称系列,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1.举荐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我省已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的在职在岗高层次人才;与被举荐人应属同一行业领域;举荐人自身职称层次不低于被举荐人拟被举荐职称层次。
2.被举荐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相应系列相应层级举荐条件和相关规定;在行业内业绩成果突出,能较好服务我省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有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共同举荐。
3.举荐程序及有关要求。(1)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各一封举荐信和诚信举荐承诺书,每封举荐信举荐职称等级一致,举荐信包括举荐人基本情况,被举荐人基本情况、学术科研成果及举荐理由(原件1份);(2)体现被举荐人相应能力的成果性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3)被举荐人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部门意见(正式函1份)。
4.举荐人对被举荐人专业水平负有担保责任,因举荐人把关不严、核查失实、虚假举荐、未尽职履责等举荐人的问题造成举荐不实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平台。被举荐人以不实承诺、伪造材料等虚假方式获取职称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平台,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关于援青人员和博士团成员职称申报
将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纳入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统称援青人才)职称评审范围,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援青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采用线下申报方式进行。
1.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2.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及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要求。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委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评议,对申请评价和认定人员的能力、业绩、贡献进行评价认定,确保评审质量。
(三)事业单位岗位审核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前,须填报《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正高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审核备案和上传的,不予审核。
(四)业绩材料等有关要求
根据统计工作实际,申报人提交的各类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五)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以成果展示(PPT)、现场答辩、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果展示、现场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其他有关事项
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为申报人创建申报账号,及时通知申报人员进行网上申报,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申报人员做好账号注册、完成网上申报各流程具体事项,同时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五、申报时间
2022年4月10日—20日。申报人登陆系统填写申报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逐级完成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在职称申报、公示、推荐等环节中,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切实把好申报、审核和推荐关口。
(二)申报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申报人员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
(三)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七、联系方式
省统计局人事处(马莉萍):0971-6302646
职称评审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0971-8862365 15500597407
附件:1.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2.网上申报材料填报规范及注意事项
2022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tjj.qinghai.gov.cn/tjWork/notice/202203/t20220323_77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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