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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辽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时间:2022-08-31

  

  

  

  辽统字〔2022〕4号

  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辽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统计局、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局机关各行政处室、局调查队:

  《辽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辽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辽宁省统计局

  2022年1月27日

  辽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十四五”时期我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辽宁“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切实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水平,以增强统计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着力点,推动统计普法与统计业务工作相融合,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更高水平的平安辽宁、法治辽宁建设奠定坚实的统计法治基础,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营造良好统计法治环境。

  到2025年,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体系更加完善,普法的覆盖率和参与度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明显提升、系统性和协同性显著增强。统计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领导干部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统计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主动学法知法守法的统计法治素养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统计法治精神的认同度、统计法治实践的参与度进一步提升,统计法治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突出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员干部培训重点课程,结合统计工作实际进行专题学习、系统学习。

  2.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生动实践的宣传解读,利用理论文章、学习读本、短视频等形式,运用各类融媒体手段和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二)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深入持续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4.全面学习宣传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标尺,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利益、推进统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5.强化对行政处罚法等常用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理念,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6.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等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国家安全意识、风险防控能力和统计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统计诚信体系。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7.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准则、条例等,加大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

  8.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不断提高对统计造假行为极端危害性的认识,牢记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

  (四)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9.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推动统计系统全体人员学用结合、知行合一,确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职权。

  10.加大应知应会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力度,培育统计法治理念、厚植统计法治精神,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程度,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三、普法重点对象

  (一)加强“关键少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1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各级统计机构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

  12.持续推动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形成常态化机制。

  1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统计法律法规清单,促进全省各级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组织、开展统计工作。

  (二)加强统计系统全体人员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14.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和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并作为各级统计机构在岗业务培训的必训内容和各统计专业培训的重要内容。

  15.加强统计执法监督队伍专业化建设,创新培训方式,不断增强系统执法监督人员业务能力。

  (三)加强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16.在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过程中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17.在报表布置、人员培训、数据采集、质量核查等统计年定报和统计调查的过程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18.利用各级统计机构官网及官方公众号等新媒体推送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发布统计法治宣传作品,通报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19.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重点宣讲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引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

  (四)加强社会公众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20.积极开展统计法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不断提高统计法的知晓率。

  21.结合“5•15”政务公开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组织集中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依法统计基本理念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22.利用中国统计开放日、世界统计日等重要节点,组织策划有针对性的统计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理解支持。

  23.在配合省政府打造法制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重点工作过程中,注重加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24.在统计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利用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等契机,拓展社会各方参与了解统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25.推进“互联网+”普法模式,实现优秀统计法治宣传音视频作品资源开放和共享,探索选聘社会公众作为统计法治社会宣传员参与普法活动。

  四、工作具体措施

  (一)制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计划

  26.各级统计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统计工作实际,认真执行2021—2025年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各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于2022年2月底前报送省统计局。

  (二)压实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责任

  27.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普法责任清单,压实各责任单位普法责任。

  28.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现执法办案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中,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推行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

  29.实行“谁主管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各统计专业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工作和日常部门管理中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统计法进企业等活动。

  (三)完善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机制

  30.各级统计机构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要将有关人选学习掌握统计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31.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作为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32.各级统计机构要将年度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纳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

  33.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策划制作动漫、微视频、图解、漫画等符合新媒体传播特点的统计法治宣传作品,主动参与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

  34.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优秀统计法治宣传作品征集展示、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

  35.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具有统计特色的精品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统计法治主题公园。

  36.加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宣传融合互动,构建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法治宣传体系,有效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加大统计系统优秀法治宣传教育作品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推动统计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五)突出重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37.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集中宣传活动,深刻解读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38.紧紧抓住《统计法》修改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掀起统计普法活动高潮,宣讲新修改《统计法》的主要内容,推动其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39.组织筹备2023年纪念《统计法》颁布4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撰写纪念《统计法》颁布40周年署名文章,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刊发。

  (六)利用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

  40.加大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坚持以案明纪、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41.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推动、督促指导本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42.完善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市统计局参照执行。

  (二)完善经费保障

  43.积极推进将“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

  44.组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统计普法工作一线。2022年4月30日前各级统计机构应完成本级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的组建工作,各市统计局建立本地区普法业务骨干人才库,实施动态管理。

  45.省统计局每年对县级以上普法业务骨干人员至少培训1次,5年内实现县级以上普法业务骨干全员轮训1次,有条件的市统计局也可参照执行。

  46.各市统计局要督促各县(区、市)统计局继续做好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企业统计人员等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47.加强局队协作,发挥各方优势,有效整合资源。

  (四)开展中、终期评估验收

  48.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综合评估实施成效。各市统计局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统计局报告本年度统计普法工作情况。

  49.2023年底,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督促;2026年初,开展终期总结验收。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tjj.ln.gov.cn/tjj/tjgz/tztg/AC0FBC1945864FA193E208D27FC07193/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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