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公布2023年下半年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时间:2024-03-02
桂统字〔2024〕12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7-12月经我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公布。
凡是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均属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被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1.2023年7-12月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2.2023年7月-2024年1月废止的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4年2月22日
附件1
2023年7-12月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制发部门 | 调查项目名称 | 批准文号 | 生效日期 | 有效期 截止时间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广西水产种业统计调查 | 桂统审批函〔2023〕3号 | 2023年8月10日 | 2026年1月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广西企业薪酬调查 | 桂统审批函〔2023〕4号 | 2023年8月18日 | 2025年2月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食用菌产业统计 | 桂统审批函〔2023〕5号 | 2023年8月22日 | 2026年1月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 | 桂统审批函〔2023〕6号 | 2023年10月13日 | 2025年11月 |
南宁市统计局 | 南宁市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 | 桂统审批函〔2023〕7号 | 2023年12月1日 | 年报有效期至2024年9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25年1月 |
南宁市青秀区统计局 | 南宁市青秀区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 | 桂统审批函〔2023〕8号 | 2023年12月7日 | 年报有效期至2024年9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25年1月 |
柳州市鹿寨县统计局 | 柳州市鹿寨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桂统审批函〔2023〕9号 | 2023年12月13日 | 有效期至2026年7月 |
南宁市江南区统计局 | 南宁市江南区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 | 桂统审批函〔2023〕10号 | 2023年12月19日 | 年报有效期至2024年9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25年1月 |
南宁市兴宁区统计局 | 南宁市兴宁区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 | 桂统审批函〔2023〕11号 | 2023年12月26日 | 年报有效期至2024年9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25年1月 |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 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制度(试行) | 桂统审批函〔2023〕12号 | 2023年12月26日 |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
南宁市横州市统计局 | 南宁市横州市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 | 桂统审批函〔2023〕13号 | 2023年12月28日 | 年报有效期至2024年9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25年1月 |
附件2
2023年7月-2024年1月废止的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制发部门 | 调查项目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 截止时间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广西医疗保障统计调查 | 桂统审批函〔2020〕6号 | 2024年1月31日 |
柳州市柳江区统计局 | 柳州市柳江区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桂统审批函〔2021〕12号 | 定报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
自治区地矿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桂统审批函〔2021〕14号 | 2024年1月31日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 | 桂统审批函〔2021〕15号 | 2023年11月30日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广西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 桂统审批函〔2022〕2号 | 2024年1月31日 |
鹿寨县统计局 | 鹿寨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桂统审批函〔2022〕16号 | 年报有效期至2023年7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24年1月 |
南宁市统计局 | 南宁市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桂统审批函〔2022〕18号 | 年报有效期至2023年9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24年1月 |
柳州市柳北区统计局 | 柳州市柳北区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桂统审批函〔2022〕21号 | 年报有效期至2023年7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24年1月 |
防城港市统计局 | 防城港市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报表) | 桂统审批函〔2023〕2号 | 年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24年1月 |
原文链接:http://tjj.gxzf.gov.cn/zwgk/fdzdgknr/tzgg/t18010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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