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统计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2023年1-3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统计局 时间:2023-10-22

  

  青统办〔2023〕151号

  

  各市、州统计局:

  为做好2023年1-3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1-3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将以电话会议形式开展。10月19日18:00前反馈有关基础数据,19日-20日18:00以电话会议形式,各地区进行基础数据审核,并向省局核算处提交审核结果。

  二、统一核算流程

  (一)初步数据复核:省局核算处通过电话形式,将核算中使用的基础数据、核算方法及初步核算结果反馈至各地区进行复核,并充分听取各地区复核意见。

  (二)形成初步审核结果:省局核算处对各地区复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审核各地区数据,形成各地区生产总值初步审核数。

  (三)核算结果审定:省局核算处向局领导汇报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情况及初步审核结果,确定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

  (四)核算结果反馈:省局核算处将核算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地区,并对数据发布提出规范性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青海省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实施方案》的统一核算工作流程,按照《2023年青海省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方案》(青统办〔2023〕55号)相关规定开展2023年1-3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

  (二)2023年1-3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使用的基数、换算系数以省局核算处反馈的数据为准。

  (三)统一核算中,各地区严禁各种形式的跑数要数现象,谢绝来访,并做好本地区数据保密工作。

  (四)各地区在统一核算中需要反映的问题,应报书面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五)各地区要提高大局意识,服从省局的各项工作安排。省局核算处也将严格按照《2023年青海省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方案》的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统一核算工作。

  

  联系人:钟秋霞 王甜

  联系电话:0971-6300643 0971-6306145(传真)。

  

2023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tjj.qinghai.gov.cn/tjWork/notice/202310/t20231016_31167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