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开展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工作的函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时间:2023-10-14
桂统审批函〔2023〕6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开展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厅继续开展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工作,同意对《广西中药材产销情况表》的修改,各调查表有效期至2025年11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请你厅于收到本批复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调查制度一式两份报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的,请提前1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请提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23年10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佘婉丹,0771-5832952)
原文链接:http://tjj.gxzf.gov.cn/zwgk/fdzdgknr/tzgg/t172777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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