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就业监测统计调查的批复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时间:2023-01-30
桂统审批函〔2023〕1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审批就业监测统计调查项目的函》(桂人社函〔2022〕3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厅开展就业监测统计调查,包括《农村劳动力返乡回流情况监测统计表》《广西重点企业用工监测信息表》统计调查表。调查表有效期至2026年1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识。
请你厅收到本批复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调查制度一式两份报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的,请提前1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请提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23年1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新倩,0771-2441329)
原文链接:http://tjj.gxzf.gov.cn/zwgk/fdzdgknr/tzgg/t154556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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