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表彰活动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统计局 时间:2022-08-31
云南省统计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表彰活动的通知
云统发〔2022〕35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统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圆满完成了各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常规统计调查,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显著提高,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统计工作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等。重点评选基层一线单位。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各级各部门正式在编在岗专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重点是基层统计工作一线人员,一般应连续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30个,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个人100名。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先进集体推荐名额36个,先进个人推荐名额120名。推荐名额见《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心系“国之大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
(一)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实事求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纪律严明、风清气正,近5年以来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在完善统计体制、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
2.解放思想,创新进取,在推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创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
3.在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开展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知识传播、提高统计公信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在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国家调查中作出重大贡献。
5.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优良,决策科学,凝聚力和战斗力强,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队伍素质优良,有较高的公信度。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严守党的各项纪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原则上从事统计工作5年(含)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统计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模范践行统计核心价值观,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2.积极参与统计现代化改革,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有重大创新或发现,对统计工作影响深远。
3.坚持原则,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表现突出。
4.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事业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联合成立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附件2),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表彰工作。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具体工作。
为保证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应联合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四、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州(市)和全省范围内三次公示。
(一)组织推荐和本单位公示
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隶属)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各州(市)评选机构和省级推荐单位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于2022年7月20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盖章)的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初审通过后报送纸质原件。初审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3)、《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附件4)、《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除推荐工作报告外,以上初审材料一式2份)。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
(二)初审和本地区本系统公示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通过对象并反馈各州(市)评选机构和省级推荐单位。各报送单位根据反馈的初审通过名单,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还应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应征求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意见。各州(市)评选机构和省级推荐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所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复审材料(盖章)的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复审通过后报送纸质原件。复审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7)、《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8)、《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9)《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10)《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11)《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12)(除推荐工作报告外,以上复审材料一式5份)。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在本地区本系统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三)复审和全省公示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提请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作出表彰决定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发布表彰决定。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的推荐审核工作,参照以上程序开展,推荐报送先进集体1个或先进个人1名,原则上不同时推荐报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以内。
(二)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突出政治标准,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州(市)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表格电子版可在云南省统计局官网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
七、联系人
联 系 人:王海鸥、合涛、张薇
联系电话:0871-65108075、65108436、65108477(传真)
电子邮箱:ynstjjrsc@126.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93-195号云南省统计局机关党委(人事处)
附件:1.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
2.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4.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
5.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6.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7.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8.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9.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10.云南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
11.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2.企业征求意见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统计局
2022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tats.yn.gov.cn/tjgz/tzgg/202207/t20220712_1077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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