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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12-02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

  ——分区域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国分区域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1280.2万个,占58.8%,比2013年末下降了0.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492.9万个,占22.6%,提高了0.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405.8万个,占18.6%,提高了0.4个百分点。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1408.3万个,占57.4%;中部地区568.4万个,占23.2%;西部地区478.3万个,占19.5%。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312.7万个,占14.3%;江苏省205.4万个,占9.4%;山东省180.1万个,占8.3%。

  

    按地区分组的单位情况详见表7-1。

  

  表7-1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个)

  比重(%)

  合 计

  2178.9

  100.0

  2455.0

  100.0

  东部地区

  1280.2

  58.8

  1408.3

  57.4

    北 京

  98.9

  4.5

  107.9

  4.4

    天 津

  29.1

  1.3

  31.7

  1.3

    河 北

  115.1

  5.3

  127.2

  5.2

    辽 宁

  60.0

  2.8

  67.5

  2.8

    上 海

  44.1

  2.0

  52.4

  2.1

    江 苏

  205.4

  9.4

  222.9

  9.1

    浙 江

  154.5

  7.1

  167.9

  6.8

    福 建

  70.3

  3.2

  79.7

  3.2

    山 东

  180.1

  8.3

  200.6

  8.2

    广 东

  312.7

  14.3

  338.9

  13.8

    海 南

  10.0

  0.5

  11.6

  0.5

  中部地区

  492.9

  22.6

  568.4

  23.2

    山 西

  46.2

  2.1

  54.7

  2.2

    吉 林

  18.7

  0.9

  22.4

  0.9

    黑龙江

  25.6

  1.2

  31.6

  1.3

    安 徽

  81.3

  3.7

  94.5

  3.8

    江 西

  45.4

  2.1

  53.2

  2.2

    河 南

  127.9

  5.9

  142.3

  5.8

    湖 北

  85.3

  3.9

  98.3

  4.0

    湖 南

  62.3

  2.9

  71.4

  2.9

  西部地区

  405.8

  18.6

  478.3

  19.5

    内蒙古

  29.7

  1.4

  35.0

  1.4

    广 西

  49.0

  2.3

  57.4

  2.3

    重 庆

  51.3

  2.4

  57.6

  2.3

    四 川

  76.2

  3.5

  91.0

  3.7

    贵 州

  34.8

  1.6

  42.4

  1.7

    云 南

  45.3

  2.1

  55.6

  2.3

    西 藏

  4.7

  0.2

  5.4

  0.2

    陕 西

  53.2

  2.4

  59.9

  2.4

    甘 肃

  23.0

  1.1

  28.2

  1.1

    青 海

  7.3

  0.3

  8.6

  0.4

    宁 夏

  6.9

  0.3

  8.1

  0.3

    新 疆

  24.3

  1.1

  29.2

  1.2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东部地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621.0万人,占56.4%,比2013年末下降了1.0个百分点;中部地区9309.2万人,占24.3%,提高了0.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7393.4万人,占19.3%,提高了0.8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4610.9万人,占12.0%;江苏省3929.2万人,占10.3%;浙江省2951.8万人,占7.7%。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详见表7-2。

  

    三、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情况

  

    2018年末,京津冀区域拥有法人单位243.1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115.5万个,增长90.5%;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328.7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291.9万人,增长9.6%。

  

    长江经济带区域拥有法人单位886.0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404.5万个,增长84.0%;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7380.2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1483.0万人,增长9.3%。

  

    长江三角洲区域拥有法人单位485.3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208.0万个,增长75.0%;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451.6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553.4万人,增长6.2%。

  

  表7-2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万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38323.6

  14446.7

  

  东部地区

  21621.0

  8103.1

  

    北 京

  1380.2

  563.7

  

    天 津

  495.3

  179.7

  

    河 北

  1453.2

  554.0

  

    辽 宁

  902.2

  349.4

  

    上 海

  1204.4

  498.6

  

    江 苏

  3929.2

  1360.2

  

    浙 江

  2951.8

  997.0

  

    福 建

  1726.0

  630.4

  

    山 东

  2810.0

  1056.7

  

    广 东

  4610.9

  1847.5

  

    海 南

  157.9

  66.0

  

  中部地区

  9309.2

  3535.0

  

    山 西

  775.5

  276.7

  

    吉 林

  417.6

  164.7

  

    黑龙江

  478.2

  189.6

  

    安 徽

  1366.2

  499.7

  

    江 西

  986.2

  385.0

  

    河 南

  2384.8

  921.5

  

    湖 北

  1550.6

  580.2

  

    湖 南

  1350.1

  517.6

  

  西部地区

  7393.4

  2808.6

  

    内蒙古

  477.5

  182.5

  

    广 西

  750.9

  305.5

  

    重 庆

  979.2

  366.2

  

    四 川

  1754.4

  657.5

  

    贵 州

  587.3

  224.8

  

    云 南

  721.0

  276.7

  

    西 藏

  80.4

  26.2

  

    陕 西

  927.9

  341.9

  

    甘 肃

  395.1

  145.2

  

    青 海

  118.3

  43.3

  

    宁 夏

  136.0

  53.7

  

    新 疆

  465.5

  185.1

  

  

    注释:

  

    [1]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长江经济带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3]长江三角洲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