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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把握统计监督政治属性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新修改《统计法》系列解读之二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统计局 时间:2024-11-19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刘玉琴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加强统计监督,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此次《统计法》修改的重中之重。新修改《统计法》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围绕统计监督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上述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统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彰显了统计监督的政治属性,为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统计监督鲜明政治属性和加强统计监督重大意义

   

  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1983年颁布的《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实行统计监督;2009年修订的《统计法》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三大统计职权。将统计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调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多次就防治统计造假、提高数据质量、加强统计监督作出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确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监督意见》,明确规定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明确提出“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等统计监督5项主要任务。

   

  加强统计监督,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对于新时代新征程服务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抓手。统计监督一方面通过开展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有效监督统计调查组织权、统计数据生产权、统计数据发布权等统计领域公权力运行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实施统计监测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客观揭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这些为党内监督及其他监督提供统计支撑,对于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坚持自我革命、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损害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严重背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败坏党风政风,透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漠视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消除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一病灶、为党的健康肌体排毒杀菌的重要途径,是在统计领域荡涤污秽、激浊扬清,驰而不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有力武器,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监测评价经济运行状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宏观调控重要依据。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主要宏观指标和先行指标监测,有助于准确评价经济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及时反映和揭示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与问题矛盾;有助于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把高质量发展的步子走得更稳更好更实。

   

  此次《统计法》修改,紧扣国家治理之急需,将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决策部署和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二、坚持政治引领,统计监督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防治统计造假,持续加大统计督察检查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切实加强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统计监督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一)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利器”作用。统计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开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2019年至今,国家统计局分别完成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的首轮常规统计督察;对5个省(市)和2个国务院部门的统计督察“回头看”;对6个省的专项统计督察;对6个省(区)和2个国务院部门的第二轮常规统计督察。目前,正在对7个省(区、市)和3个国务院部门开展第二轮常规统计督察。各督察组始终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督察工作生命线,紧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关键少数,紧盯统计重点领域所涉关键考核指标,对统计造假搞虚假政绩问题敢于亮剑、一查到底,并监督指导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完成整改任务,做深做实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各地也积极推动对本地区有关市县和部门开展省级统计督察。通过督察,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自觉性主动性明显提高,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制不断压紧压实,有假必惩、惩假必严、失责必究震慑作用进一步彰显,纪法观念显著增强,统计督察“利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从严从紧惩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履行防惩统计造假主体责任,坚持对统计造假行为“露头就打”,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连续两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和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权力干预、“数据寻租”、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推动各地区真实全面报送当期数据、真实准确改正历史同期数据,真实客观反映经济运行态势。建立统计执法常态化机制,2017年以来组织查处了一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推动有关方面依规依纪依法处分处理了相关责任人,通过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开曝光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各地也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形成有力震慑。

   

  (三)持续强化统计监测评价专业性有效性。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高质量完成第四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做到“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加快建立共同富裕统计指标体系,改进中国创新指数监测体系,探索建立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统计监测体系。研究推进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大力推进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完善以粮食产量调查为核心的农业统计,进一步完善涵盖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的消费市场统计监测。深入推进区域重大战略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制定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预警和研判,围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从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国际收支、居民收入、市场主体等方面加强监测,为党中央、国务院准确判断经济形势、优化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参考。

   

  (四)扎实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国家统计局着眼于发挥统计指标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指挥棒”作用,围绕服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统计体系。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修订完善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精准设置关键性、引领性指标。修订印发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统计监测制度,更加精准反映各地区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结合各地区发展定位和区域特点科学测算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数,客观反映新发展理念贯彻情况和经济发展质效状况,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五)积极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国家统计局坚持统计监督的政治定位,积极构建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机制,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发挥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职能作用。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签订监督数据共享合作协议,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提供被督察地区和部门统计督察反馈意见书,由国家统计局立案调查或直接核查的案件及整改报告等统计监督信息,加强监督信息共享;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将统计督察发现的不正确政绩观和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及时向中央组织部反映,推动中央组织部将“搞数据造假、虚假政绩”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观偏差主要问题清单。及时向中央巡视组提供被巡视单位统计监督意见;二十届中央巡视将统计造假作为监督重点内容,并选派统计业务骨干参加巡视。认真组织办理中央审计办、审计署移交的专项审计、经责审计发现的统计造假问题线索;中央审计办、审计署对统计造假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各地积极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共同构筑防惩统计造假的铜墙铁壁。

   

  三、强化“五个必须”,以贯彻实施新修改《统计法》为重要契机推动统计监督再上新台阶

   

  新修改《统计法》明确了统计监督新的法定职责,赋予了统计监督新的历史使命。贯彻落实好这些职责使命,需要进一步深刻把握统计督察政治属性,强化“五个必须”,全面提升统计监督质效,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一)必须提高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基础。统计数据一旦失真失实,统计监督便会失察失效。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并严格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采取统计督察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推动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坚决追责问责;要严格执行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细化实化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刀刃向内从严整肃统计行风。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健全一体推进“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体制机制,以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保障统计监督成果的客观公正。

   

  (二)必须锚定“国之大者”。统计监督的优势在于用数量关系准确反映事物发展情况。统计监督务必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拓展统计监测领域。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不断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统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切实加强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紧盯党和国家发展的大事要事难事,准确揭示数据背后的生产关系、发展进程和运行规律,实现监测覆盖有广度、调查分析有深度、体察民情有温度。

   

  (三)必须突出问题导向。揭示问题风险是统计监督的重要任务。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统计专业优势,运用科学监测评价和数据定量分析,提前发现排查隐藏在数据背后的重大风险隐患,查找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为党中央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提供有力支撑。统计工作本身也要坚持问题导向,有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加快补齐统计监测评价领域的短板弱项,提升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必须强化纪法衔接。实行纪法衔接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统计领域公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坚实制度保障。新修改《统计法》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强化统计监督职能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突出强调党员干部坚守统计底线的政治责任,坚决纠治统计领域公权力的错用和滥用;坚持统计执法监督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存量问题一查到底,对增量问题露头就打,坚决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保持统计打假威慑力,坚决维护统计纪法的严肃性。

   

  (五)必须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是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监督工作质量的坚实保障。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统计重点改革任务,深刻把握新修改《统计法》作出的各项重要制度安排和实践要求,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破解改革难题、规范改革行为、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赋能增效。

   

   


原文链接:https://www.stats.gov.cn/xw/tjxw/tjdt/202411/t20241114_1957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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