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探测设施统计制度的批复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时间:2024-10-31
自治区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气象探测设施统计调查制度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探测设施统计制度》,开展气象探测设施统计调查,调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识,并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加强统计数据全流程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及时、可靠。
请你局收到本批复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调查方案一式两份报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的,请提前1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请提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4年10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伟华,0771—2441795)
原文链接:http://tjj.gxzf.gov.cn/zwgk/fdzdgknr/tzgg/t191436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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