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局 时间:2022-08-31
各市(地)统计局: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由于我局行政权力事项中没有行政强制事项,因此无需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现将“三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统计局参照我局清单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
黑龙江省统计局
2022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统计领域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企业入库后初次填报统计报表出现填报错误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2 | 统计领域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3 | 统计领域 |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4 | 统计领域 |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5 | 统计领域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6 | 统计领域 |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7 | 统计领域 |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8 | 统计领域 |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黑龙江省统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统计领域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2 | 统计领域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3 | 统计领域 |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4 | 统计领域 |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5 | 统计领域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统计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6 | 统计领域 |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7 | 统计领域 |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8 | 统计领域 |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统计领域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2 | 统计领域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3 | 统计领域 |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4 | 统计领域 |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5 | 统计领域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6 | 统计领域 |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7 | 统计领域 |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8 | 统计领域 |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原文链接:http://tjj.hlj.gov.cn/zxfb/202205/t20220524_90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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