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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局队联合印发《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统计信息网 时间:2024-10-31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在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综合广东省各级统计机构意见建议,广东省统计局联合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制定了《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于2024年8月19日印发,同时,在广东统计信息网、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

  《裁量基准》在原《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019年版)基础上,将《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2年版)和《广东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融合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细化明确了“情节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修订完善了减免责清单适用情形;优化调整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各市、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对《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

  《裁量基准》为全省统计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的统计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有关设定于法于规有据,进一步推动统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特点鲜明。

  一是符合上位法规定。《裁量基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其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相一致,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指导意见》“一省一策”的要求,此次修订由广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共同完成,并在第二条中将裁量基准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在本省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裁量基准”。在第十五条中也明确裁量基准的解释权由省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共同负责。

  三是具有合理可操作性。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确保避免乱罚款或以罚款进行创收情形。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不存在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已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四是遵循包容审慎监管原则。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统计违法情节轻微,且属于初次的情形,责令改正,免予行政处罚,推动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附件的免予处罚清单与减轻处罚清单,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是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的需要。




原文链接:http://stats.gd.gov.cn/gzys/content/post_4484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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