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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统计局 时间:2024-10-31

  

  晋统字〔2024〕11号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已经中共山西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省统计局2023年1月印发的《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晋统字〔2023〕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统计局

                                                                              2024年2月29日

   

  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法定依据 

  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成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利用关网前可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局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成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因主观原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且差错数额在1亿元以下的;

  (2)其他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的;

  (3)价值量指标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对本地方、本部门数据影响特别小的。 

  2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1.《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对统计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对应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且通过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且经核实上报统计数据准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迟报统计资料的

  1.企业《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对统计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对应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未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并且经核实上报统计数据准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原文链接:http://tjj.shanxi.gov.cn/tjgz/tzgg/202403/t20240307_9515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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