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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统计局统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时间:2024-08-06

  

  

  

  

  各市统计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24年第2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自治区统计局统计科研课题,促进统计科研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和促进统计改革发展,参照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广西统计科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统计局立项的课题,包括以委托等方式联合外部研究力量开展的合作研究课题、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单位)或外单位独立开展的自主研究课题。

  第三条  课题设立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统计工作实际,以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创新、统计监测预测分析、大型普查数据开发等为主要方向,加强规律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注重问题和需求导向,注重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成果转化,致力于发挥统计科研对统计改革与发展的支撑作用,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课题管理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择优立项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统计研究所在自治区统计局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题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统计科研课题分为合作研究课题和自主研究课题。

  合作研究课题是由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单位)根据全区统计工作需要提出课题选题和研究方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开展的研究课题。

  自主研究课题是指自治区统计局面向社会(包括全区统计系统)公开征集的课题。原则上,自治区统计局各专业处室每年至少申报1个自主研究课题。

  第七条  自治区统计研究所负责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广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向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单位)发布年度合作研究课题和自主研究课题选题征集通知,同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网站和广西统计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发布年度自主研究课题选题征集通知。

  第八条  有意向申报课题的单位按要求填报《自治区统计局统计科研课题申报表》,明确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经费预算、研究方向、研究目的、研究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题申请单位应为具备较强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申请单位负责对课题承担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把关,承担信誉保证;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备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否则须经两名具此条件者书面推荐;

  (三)课题负责人应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指导课题研究的能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课题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成果质量负全责;

  (四)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请承担2个(含)以上统计科研课题。

  第十条  自治区统计研究所负责对课题申报情况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立项课题,形成《自治区统计局年度统计科研课题工作方案》,提交自治区统计局党组会议审定。

  合作研究课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党组会议审定的《自治区统计局年度统计科研课题工作方案》及采购结果进行公开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课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立项课题,发放立项通知书。

  课题承担单位需在收到立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自治区统计研究所签订《XX年度广西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合作研究课题)服务委托合同书》或《XX年度广西统计科研课题研究(自主研究课题)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单位)负责的自主研究课题无需签订协议,由课题研究处室(单位)对课题的质量、进度全程把关。

   

  第三章  课题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应及时启动并在当年完成。自主研究课题应于立项公告发布之后15个工作日内,合作研究课题应于合同书签署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治区统计局统计科研课题开题报告》到自治区统计研究所,作为课题结项验收的依据。开题报告应明确研究目标、研究重点、时间进度、成果形式等内容。合作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须经责任处室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提交。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统计局责任处室(单位)应加强对合作研究课题的管理,与合作单位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了解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及时把控研究方向和研究质量,为课题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课题研究取得实际成效。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统计研究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否则由课题承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管理工作,接受课题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进度计划、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在合同规定时间报送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材料。

   

  第四章  课题验收和结项

  第十六条  所有课题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结题。自治区统计研究所根据课题合同要求,在结题前1个月发布结题通知,各课题组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结题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不能按时结题的,须向自治区统计研究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未征得同意而不按时提交研究成果的,视为结题验收不合格。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统计研究所负责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结题的合作研究课题和外单位研究的自主研究课题成果进行评审,确定验收结果。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单位)独立开展的自主研究课题,自行组织结题。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按照公正、科学、求实的原则,注重政治性、科学性、实用性以及与立项申请的一致性,开展结题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课题结题应符合以下标准,方能通过验收:

  (一)课题成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成果形式符合开题报告或合同书的规定;

  (三)研究方向、重点、内容等符合开题报告或合同书的描述;

  (四)资料运用准确无误,数字信息真实可靠,反映情况与问题准确客观;

  (五)课题报告研究充分、逻辑正确、行文规范,深入剖析、说明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课题将被即时终止或撤销:

  (一)私自篡改课题名称;

  (二)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三)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署名权,或产生争议且争议未解决;剽窃他人成果或知网查重率30%以上;

  (四)其他应撤销课题的情况。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统计局立项的各类课题,相关情况正式行文通报课题承担单位,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网站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完成委托合同或任务书中既定目标任务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课题研究报告不完整的;

  (四)使用数据过时或不真实的;

  (五)擅自修改课题研究内容的;

  (六)研究报告知网查重率在15%-30%的;

  (七)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课题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由承担单位根据课题结题验收专家组的意见,1个月内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验收。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修改或修改后仍不能通过结题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统计局立项的各类课题。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结题验收意见经自治区统计局领导审定后,由自治区统计局发文公布立项课题完成情况。验收合格的课题,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五条  除有特殊约定外,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自治区统计局所有。涉及敏感数据和技术创新、工作创新等研究成果未经自治区统计局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经自治区统计局同意发表的课题,应注明“XX年度广西统计科研课题”字样。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统计局可择优选编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决策咨询作用或与当前统计改革发展关系较为密切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以自治区统计局名义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向相关领域期刊推荐刊发。 

  第二十七条  优先推荐优秀课题成果参加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广西统计科学讨论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比等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统计研究所负责将验收合格的课题成果汇编成《XX年度广西统计科研课题成果汇编》,实现成果的交流和共享。

   

  第五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各项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遵守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有利于保证统计科学研究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三)有利于吸引和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统计专家为统计科学研究事业服务。

  第三十条  合作研究课题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纳入自治区统计研究所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拨付比例和拨付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分2次拨付。预付款比例在50%-80%区间,政府采购另有规定的,优先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故终止或被撤销课题的已支付经费,合作单位应当在接到

  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一条  自主研究课题不纳入预算,鼓励课题承担单位予以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课题评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统计局工作人员若担任自治区统计局立项的统计科研课题评审专家、课题负责人或参与课题研究,均不得领取报酬。

  第三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不得将经费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事项。在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普查组织实施的科研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课题经费从大型普查专项预算经费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统计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5月30日印发的《自治区统计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tjj.gxzf.gov.cn/zwgk/fdzdgknr/tzgg/t187957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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