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募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社会义务监督员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5-20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下,现场数据采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根据经济普查工作安排,6月份,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在全国开展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为了提高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社会义务监督员”,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
(一)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目的。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作为整个普查工作的一部分,是普查登记后进行的独立调查,目的是通过抽样核查部分单位,了解普查登记中发生的单位和主要指标的差错情况,对全国及省级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价,为合理应用普查结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组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组成31个抽查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统一组织抽查。每个抽查组负责1个省(区、市)的抽查工作。
(三)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抽查工作将于6月开展。社会义务监督员6月中旬在北京参加培训,随后与抽查组一起赴抽查地区开展现场抽查工作,约需10-14个工作日。
二、关于招募社会义务监督员
(一)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责任。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社会义务监督员全程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对抽查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
(二)招募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数量和条件。共招募社会义务监督员31人,每人参加1个抽查组。要求报名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全脱产参加此项工作20天以上;能够适应艰苦地区的工作环境,承担较为繁重的工作任务;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55岁之间,身体健康。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招募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工作期间的差旅费、食宿费、工作中的交通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均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工作期间无其他经济补偿。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义务监督员在工作期间要与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签定相关责任条款。
3.招募方式采取自愿报名,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报名情况选定,并在5月下旬正式通知入选人员。
4.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承诺,报名表所填信息只用于对招募人的审定和联系,不会外泄或用于其他目的。
欢迎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报名者请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并传真手签件。
联 系 人:邹婷
电 话:010-68783708
传 真:010-68783733
邮箱地址:zouting@gj.stats.cn
附件: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社会义务监督员报名表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