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建立南宁市兴宁区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批复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时间:2023-12-28
桂统审批函〔2023〕11号
南宁市兴宁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建立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请示》(南兴统请〔2023〕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制发《南宁市兴宁区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2023年统计年报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有效期至2025年1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识。
请你局收到本批复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调查制度一式两份报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的,请提前1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请提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3年12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佘婉丹,0771-5832952)
原文链接:http://tjj.gxzf.gov.cn/zwgk/fdzdgknr/tzgg/t177626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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