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1月北京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时间:2023-12-27
1—11月,全市消费品市场在低基数及系列促消费活动有效开展等综合作用下加快恢复。其中,餐饮收入保持较高增长水平,时尚、体育娱乐和出行类商品表现较好。
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231.9亿元,同比增长4.2%,增速较1—10月提升1.1个百分点。从消费形态看,实现餐饮收入1198.8亿元,同比增长29.4%,增速提升2.1个百分点;实现商品零售12033.1亿元,同比增长2.2%,增速提升1.1个百分点。
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主要商品类别看,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金银珠宝类和化妆品类等时尚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516.9亿元、436.3亿元和19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9%、32.2%和11.6%;体育娱乐用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210.1亿元,同比增长28.4%,增速提升2.3个百分点;汽车类、石油及制品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1597.2亿元和456.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5%和7%,增速分别提升1.5个和1.2个百分点,其中新能源汽车类商品增长40.4%。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速
单位:%
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注: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相关链接:2023年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进度统计数据发布计划
1—11月,全市消费品市场在低基数及系列促消费活动有效开展等综合作用下加快恢复。其中,餐饮收入保持较高增长水平,时尚、体育娱乐和出行类商品表现较好。
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231.9亿元,同比增长4.2%,增速较1—10月提升1.1个百分点。从消费形态看,实现餐饮收入1198.8亿元,同比增长29.4%,增速提升2.1个百分点;实现商品零售12033.1亿元,同比增长2.2%,增速提升1.1个百分点。
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主要商品类别看,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金银珠宝类和化妆品类等时尚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516.9亿元、436.3亿元和19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9%、32.2%和11.6%;体育娱乐用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210.1亿元,同比增长28.4%,增速提升2.3个百分点;汽车类、石油及制品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1597.2亿元和456.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5%和7%,增速分别提升1.5个和1.2个百分点,其中新能源汽车类商品增长40.4%。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速
单位:%
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注: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相关链接:2023年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进度统计数据发布计划
原文链接:http://tjj.beijing.gov.cn/zxfbu/202312/t20231218_350234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