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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0月北京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时间:2023-11-25

  1—10月,北京系列促消费活动有序开展,假日经济活力有效释放,全市消费品市场保持恢复态势,餐饮收入实现快速增长,升级类商品表现较好。

  

  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746.3亿元,同比增长3.1%,增速较前三季度提升0.6个百分点。从消费形态看,实现餐饮收入1092.2亿元,同比增长27.3%;实现商品零售10654.1亿元,同比增长1.1%。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主要商品类别看,金银珠宝类、体育娱乐用品类和化妆品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392亿元、174.9亿元和171.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4.9%、26.1%和12.5%。汽车类商品实现零售额1450.4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新能源汽车类商品增长43.8%。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速

  单位:%

  

  社会消费品.png

  

  

  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注: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相关链接:2023年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进度统计数据发布计划

  

  

  11111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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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月,北京系列促消费活动有序开展,假日经济活力有效释放,全市消费品市场保持恢复态势,餐饮收入实现快速增长,升级类商品表现较好。

  

  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746.3亿元,同比增长3.1%,增速较前三季度提升0.6个百分点。从消费形态看,实现餐饮收入1092.2亿元,同比增长27.3%;实现商品零售10654.1亿元,同比增长1.1%。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主要商品类别看,金银珠宝类、体育娱乐用品类和化妆品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392亿元、174.9亿元和171.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4.9%、26.1%和12.5%。汽车类商品实现零售额1450.4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新能源汽车类商品增长43.8%。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速

  单位:%

  

  社会消费品.png

  

  

  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注: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相关链接:2023年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进度统计数据发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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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tjj.beijing.gov.cn/zxfbu/202311/t20231116_3302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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