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负责人就完善中国创新指数编制方法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时间:2023-11-05
日前,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中国创新指数研究》课题组对中国创新指数编制方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发布了新测算的指数结果。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对中国创新指数编制方法进行进一步完善?
答:对中国创新指数编制方法进行进一步完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需要,是国家统计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完善科技创新统计的具体举措之一,也是推进“十四五”时期科技创新统计改革的内在要求。
为综合反映我国创新发展情况,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课题组自2013年开始按年度发布中国创新指数(CII)。历经10年,我国创新发展的阶段和条件、创新评价的导向和基础等都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指数编制方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评价背景看,进入新发展阶段,党中央高度重视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为更好地反映新发展阶段的创新发展情况及特征,需完善创新指数编制方法,使用新的基期,开展新一轮指数测算。
从评价导向看,2013年版指数的主要作用是监测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与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随着我国科技创新取得长足进展,成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原指标体系中侧重反映创新型国家特征的专利授权数、科技进步贡献率等指标已不能很好适应科技强国建设的统计监测要求,监测评价重点应及时转向反映我国科技强国建设情况。
从评价基础看,统计改革持续推进,使创新指数测算有了更好的数据基础,一些原有指标可以使用更适用的新指标替代。例如,随着统计范围不断完善,企业科技指标统计口径从大中型扩展到规模以上,可更加全面地反映企业科技创新情况;“三新”经济增加值、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等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成果则为反映创新对经济发展成效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统计支撑。
问:完善中国创新指数编制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经研究,我们确定了完善中国创新指数编制方法的基本思路:保持指标体系框架稳定、保持指数评价方法不变、优化调整具体指标、重新确定指数基期。
一是保持指数编制基本架构相对稳定。从指标体系框架上,总指数、4个分领域指数和具体指标指数的基本框架保持不变;从指数评价方法上,权数确定、加权增速计算、总指数与分领域指数合成方法均保持不变。
二是对具体指标和指数基期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从具体指标上,一方面使用数据基础和导向作用更好的指标对部分指标进行替换,提升指标的代表性;另一方面调整部分指标的口径或合成方法,提升指标的科学性;同时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对指标数量进行精简,进一步突出创新发展,强化核心指标的作用与价值。从指数基期上,在综合评估指标数据的可得性、一致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确定新的基期年份。
问:中国创新指数编制方法做了哪些进一步完善?
答:首先是优化指标体系,在2013年版基础上进行了如下调整。
精简3个指标。为进一步突出指标的核心作用,夯实评价基础,对原指数指标体系中的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所占比重、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所占比重、发明专利占专利授权数比重等指标进行精简。
替换4个指标。使用数据基础和导向作用更好的指标对原指标体系中的指标进行替换。在创新产出领域,以导向性更强的每万名R&D人员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替换每万名R&D人员专利授权数。在创新成效领域,以更能反映高质量发展、体现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三新”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和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分别替换人均主营业务收入和单位GDP能耗;以综合反映创新成效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替代科技进步贡献率。
调整6个指标的口径或合成方法。用口径更全面、数据基础更好或导向性更强的基础指标替换指标体系中原有指标的分子或分母。一是拓宽统计范围,将大中型企业统计口径统一调整为规模以上企业,涉及享受加计扣除减免税企业所占比重、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每百家企业商标拥有量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等4个指标。二是将主营业务收入统一调整为营业收入,涉及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等2个指标。三是调整指标合成方法,包括将享受加计扣除减免税企业所占比重的分母由全部企业调整为有R&D活动企业;将劳动力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的分母由劳动力(原经济活动人口)调整为就业人员,指标体系中指标相应变更为每万人就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将每百家企业商标拥有量的分子由注册商标数调整为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数,指标体系中指标相应变更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所占比重;将每万名科技活动人员技术市场成交额的分母由科技活动人员调整为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项目数,指标体系中指标相应变更为技术市场成交合同平均金额。
调整后,指标体系中指标总数量由2013年版的21个精简为18个,其中创新环境和创新成效领域分别由5个指标构成,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领域分别由4个指标构成。
其次是确定指数基期,将基期年份从2013年版的2005年调整为2015年。
主要考虑,一是与相关规划周期保持同步性,基期以逢“5”或逢“0”年份为宜;二是时间序列长度较为适宜,可使测算结果更加稳定;三是数据可获得性较强,具备较好的数据基础。
问:完善后中国创新指数的测算结果有哪些特点?
答:从测算结果对比评估看,与往年发布的2013年版指数结果相比,完善编制方法后测算的中国创新指数增幅总体平稳,4个分领域指数分值排序(创新产出指数>创新环境指数>创新投入指数>创新成效指数)保持不变,各指数变动趋势大体一致,体现了测算结果对我国创新发展监测评价的一致性和延续性。
测算结果显示,2022年中国创新指数为155.7(以2015年为100),自2015年以来保持稳步增长态势,年均增长6.5%,比同期GDP增速快0.8个百分点。分领域看,创新环境指数、创新投入指数、创新产出指数和创新成效指数分别为160.4、146.7、187.5和128.2,2015年来年均增速分别为7.0%、5.6%、9.4%和3.6%。与2021年相比,中国创新指数增长5.9%,4个分领域指数分别增长5.7%、7.0%、9.2%和0.7%。中国创新指数走势表明,我国创新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创新环境明显优化,创新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创新产出能力显著增强,创新成效进一步显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原文链接:http://tjj.xjbt.gov.cn/c/2023-10-23/83070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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