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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统计局 时间:2023-05-0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高质量建设产业“四地”,扎实推进“六个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支撑。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协作。各成员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涉及普查经费保障工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省委政法委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海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地方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实际,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吴晓军           省委副书记、省长

  常务副组长:  才让太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   组  长:  苏全仁           省政府秘书长

   陈昌正           省政府副秘书长、参事室主任

   康  玲           省统计局局长

             卢  彦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宗园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侯鹏宁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编办主任

   张纳军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冯志刚           省财政厅厅长

   董杰人           省民政厅厅长

   刘兴民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袁继军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局长

  成    员: 

    石建平           西宁市市长

  王华杰           海东市市长

  乔亚群           海西州州长

  尕玛朋措         海南州州长

  张胜源           海北州州长

  索南丹增         玉树州州长

  叶万彬           果洛州州长

  扎西才让         黄南州州长

  申红兴           省教育厅厅长

  苏海红           省科技厅副厅长

  姜  军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省国资委主任

  吴德军           省民宗委主任

  力本嘉           省公安厅副厅长

  贾小煜           省司法厅厅长

  胡  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杨  扬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汤宛峰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吴志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何  灿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刘泽军           省水利厅厅长

  孙文龙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熊义志           省商务厅厅长

  吕  霞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刘浩年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陈  峰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高  平           省统计局副局长

  王  霞           省体育局局长

  赵群静           省邮政管理局局长

  尼玛多吉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尹卫锋           西宁海关关长

  王旭明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总队长

  李  生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王国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总经理

  周建安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分公司总会计师

  马  勇           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  赟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行长

  景晋生           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

  胡巍东           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

  庞晋虎           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科祥           省军区副政治委员

  梁智民           武警青海总队保障部部长

  文  旭           62201部队副政治委员

  张勇涛           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副参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康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研究审议相关政策措施,部署重点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任务。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负责协助提供经济普查及相关资料;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宣传动员和配合登记工作:参加经济普查各阶段的督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本行业的普查事项,强化跟踪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加普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统计局具体负责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及普查日常工作,制定全省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承担普查物资准备、清查摸底、区域划分、综合试点、业务培训、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技术保障、数据发布、总结表彰、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组织实施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共同做好普查宣传工作,组织落实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

  省委政法委协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方面的事项。

  省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及公共管理行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

  省民宗委负责和协调宗教活动场所配合普查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指导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及时审核拨付到位。督促市州、县级财政落实普查专项经费。

  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和协调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事项。

  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行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省公安厅负责和协调经济普查有关活动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和协调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省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居民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信息传输方面的普查事项。

  省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省教育厅负责和协调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卫生方面的普查事项。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和协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方面的普查事项。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提供本系统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等名录,提供普查登记资料,负责对本系统产业活动单位及分支机构的普查结果进行确认。

  西宁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

  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提供普查登记资料。负责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做好本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分公司负责协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系统内的普查工作,提供有关普查资料。

  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62201部队、西宁联勤保障中心负责本部队及所属部队的普查登记工作;负责和协调军事管理区内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的相关行业数据资料。

  三、工作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普查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二)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省统计局局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三)经济普查涉及的有关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四)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通报经济普查进展情况,与成员单位沟通数据搜集、数据提供等情况。

  (五)建立成员单位分片包干督查制度,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督促指导各市州积极推进普查各阶段工作。


  


原文链接:http://tjj.qinghai.gov.cn/tjWork/notice/202304/t20230423_307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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