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进一步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时间:2023-03-0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兵团第八次党代会和兵团党委八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全力推动兵团向南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各类资本在南疆师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加快推动南疆师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措施所有条款适用于南疆师市兵团级及以上开发区和1团、5团、36团、47团、50团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的工业企业。其它南疆团场(含所属兵地融合发展产业园)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的工业企业适用于第三条。
第一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两类战略性新兴产业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和支农产业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投入运营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上述奖励再提高5%。新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含非生产性检测设备、工艺包),搬迁设备需提供经师市商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所需资金由兵团和相关师市按9: 1比例分担。
第二条 对新建或购置厂房及生产配套用房、倒班宿合的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第二师每平方米奖励600元;第一师、第三师每平方米奖励700元;第十四师、36团每平方米奖励800元。所需资金由兵团和相关师市按9: 1比例分担。
第三条 南疆团场新建农产品加工和支农产业项目、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以及新建或购置厂房及生产配套用房的,按照第一条和第二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在兵团电力体制改革前,对2019年起落户南疆师市工业企业供电价格高于当地国网供电价格的实行同区同价,依据缴纳的工业用电发票给予差价奖励。所需资金由兵团和相关师市按9: 1比例分担。
第五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疆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兵团承担。
第六条 对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0.3万元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兵团承担。
第七条 对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于一次性30万元建站(室)奖励。所需资金由兵团承担。
第八条 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实励;在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兵团承担。
第九条 对新建和技术改造(含扩大产能)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单个项目设备奖励资金不受3000 万元限制。设备投资额低于1.5亿元部分,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对超过1. 5亿元部分,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1亿元。
奖励资金实行预拨制,南疆师市和兵地融合发展项目区(产业园)责任师市负责项目审查,对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由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年度预拨方案,经兵团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兵团财政局向各师市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南疆师市负责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次年,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兵团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奖励资金进行清算。给予企业的奖励应在师市政务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措施由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公布前的奖励事项,按《关于印发《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3号)规定执行。
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认定,以公告形式颁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2.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由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5.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6.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7.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8.主持起草国家和行业标准:由法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任务书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文件。
9.厂房及生产配套用房政策支持范围:
(1)主要生产厂房:用于完成产品从原料到成品加工生产的各类厂房。
(2)辅助生产厂房:为生产配套的各类厂房,比如控制室、泵房、维修车间、工具车间、实验室、中试车间等。
(3)动力用房:为生产提供能源和动力的各类厂房,比如锅炉房、煤气站、发电站、变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站、配电室等。
(4)储藏用房:储存各种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建筑,比如油料库、原料库、半成品库、成品库、冷库等。
(5)运输工具用房:为保障生产的各种运输工具的建筑,比如机车库、起重车库、电瓶车库、消防车库等。
10.农产品加工和支农产业政策支持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4754-2017),对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造,纺织制成品制造,服装、服饰制造,肥料制造,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农用及园林用工具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等行业给予政策支持。
原文链接:http://tjj.xjbt.gov.cn/c/2023-02-20/82651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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