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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省信用办联合发文规范统计信用信息推送共享工作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10-22

  为提高统计信用信息推送共享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进一步推动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省局与省信用办联合发文,规范全省统计信用信息推送共享工作。

  文件要求各级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统计信用信息推送共享工作,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分管领导承担主体责任。明确牵头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依法依规对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认定的统计信用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由信息化管理部门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推送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文件要求省、市、县(市、区)统计局要按照全省信用信息目录,将本级认定产生的统计信用信息,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准确、完整、及时地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报送上级统计部门备案。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要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推送,其他信用信息应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实现推送共享,确保时效性。

  此次联合发文,再次明确“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统计信用信息同级推送,有利于各级统计部门厘清职责、规范报送,确保统计信用信息准确、及时、有效,为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全面开展,奠定坚实的信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