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1年年度和2022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统计局 时间:2022-08-3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年度和2022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21〕26号)要求,市统计局决定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21年年度和2022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7.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此类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规上单位范围的法人单位。
二、审核确认内容和申报材料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审核类型包括:新开业(投产)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的单位,下同),“规下升规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新调查单位。
(1)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有《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战新)企业,还需提交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按有关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按有关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其他有5000万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和开工照片、或购置证明材料)。
(3)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应按照拟纳入专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材料中应说明是否已在迁出地申请退库。
(5)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6)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新调查单位。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工业、建筑业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与“规下升规上”单位要求一致。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单位,单位详细名称变更单位,建筑业资质等级变更的调查单位,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
(1)所有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
(2)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调查单位还需提供变更后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还需提供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3.退出的调查单位。“规上转规下”需退出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所属项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1)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三、审核确认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按“在地”原则,由各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各单位须配合所在地统计局,做好相关工作,并按所在地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时报送审核确认所需的材料。
上海市统计局
2021年9月24日
PDF下载:沪统字(2021)52.pdf
原文链接:https://tjj.sh.gov.cn/xxgk_gw/20211029/3c27baaa6c5f48fea2c48d69adaabe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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