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方案指标解释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时间:2022-08-31
(一)单位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住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
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1-8位,加“B”组成。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主要业务活动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名称。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行业代码 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20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成立时间 指单位登记注册成立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体年月。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成立的时间,如实际开业时间早于注册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2.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1)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2)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3)机构改革中,因合并或分立新设的单位,其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继续存在的单位,填原成立时间,改革后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运营状态 指单位的经济活动状态。
1.正常运营:指正常运转的单位,全年正常开业的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单位,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单位。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经营或活动的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经营或活动的单位。
3.筹建: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经营或活动前筹建工作的单位。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或活动的单位。
9.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单位。
机构类型 包括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
1.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2.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4)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5)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6)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3.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基金会:指民政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6.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1)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2)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8.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政府会计制度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二)财务状况
资产总计 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占有是指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单位核算的资产。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负债合计 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收入合计 指单位本会计期间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财政拨款收入 指单位本期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事业收入 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经营收入 指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费用合计 指单位本会计期间全部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业务活动费用 指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单位管理费用 指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经营费用 指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根据会计相关科目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报。
期末用工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单位实际拥有的、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数,无论是否从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均视为用工人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不再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包括单位的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临时人员。具体包括直接参与加工、组装、维修、保养等本单位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单位管理人员;包括对外安装本单位产品、保管、清洁、销售等与生产行为直接相关活动的人员;对于未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但主要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也视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如利用本单位的车辆、仓储等设施进行运输、仓储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在本单位领取工资、股息、红利但未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医疗、教育等为单位提供社会性服务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参加本单位建筑施工但所从事的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人员,如参与单位厂房建筑施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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