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7-25
原标题: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省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2018年全省“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
对2018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
(一)与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农垦、森工系统改革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
(二)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其他专项清理要求的;
(三)与上位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不相符的;
(四)涉及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五)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
(六)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家及我省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清理任务的,省政府法制办将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清理内容。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地方性法规清理范围为政府提报人大常委会审议部分。
(二)坚持“开门”清理。清理工作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研究机构等单位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评估,确保清理工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三)避免重复清理。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等已明确清理工作牵头部门的专项清理不在本次清理任务范围。牵头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相关清理工作,并与本次清理工作做好衔接。
(四)契合改革方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职业资格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从是否符合改革要求和方向的角度对部门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把关。
(五)结合实际,分类清理。修改内容明确能够修改的法规规章直接修改;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的法规规章要列入立法计划,尽快修改;2017年清理时列为拟全面修订项目,尚未修改的,应纳入本次清理修改,如不宜集中修改,则应纳入立法计划。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在2019年3月底前修改完毕,逾期未修改的,视为废止。未列入保留、修改、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自制定机关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一律失效。
三、职责分工
(一)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包括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照清理任务和要求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根据最终清理意见形成议案、说明等材料。
2。省编办、发改委、财政厅、物价监管局、人社厅、工商局等改革牵头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梳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职业资格改革等改革决定,提出具体清理标准交省政府法制办部署清理,并从是否符合改革要求和方向角度对有关单位的相关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单位提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具体修改、废止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履行提报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程序。
(二)省级规范性文件清理。
1。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省直有关单位、省森工总局负责本单位(系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各市(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比照省级法规规章和文件清理模式,组织本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督促本地各有关单位按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有关文本,并按要求报送清理情况。省森工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市级政府要求及时限实施。
四、清理步骤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评估清理阶段(2018年7月1日前)。
法规规章起草单位按照下列方式开展清理:
一是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委托省内研究机构(以下统称第三方)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第三方向相关单位直接反馈,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是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意见。
三是自行下载相关资料,按照清理要求对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进行梳理,提出废止或者初步修改意见。
四是根据第三方评估意见、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研究确认修改、废止意见,并填写《拟修改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见附件1)、《拟废止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见附件2)和《拟列入立法计划修改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8年7月1日前径送省政府法制办。同时要附第三方评估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意见要进行说明。
(2)审查阶段(2018年7月2日至8月15日)。
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提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专项清理的,省政府法制办交相关牵头单位审查确认,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形成审查意见。
(3)协调确认阶段(2018年8月16日至9月30日)。
由省政府法制办将审查意见送交相关单位确认。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征求省人大相关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形成清理意见。各有关单位根据清理意见形成修正案等有关材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政府(径送省政府法制办)。
(4)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由省政府法制办对拟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作说明。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拟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提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废止省政府规章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
2。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各市政府比照省级法规规章清理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并汇总本地清理情况。各市政府要在2018年9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同时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其中,涉及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要形成专题报告,说明废止、修改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于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并公布清理结果。
1。省级规范性文件清理。
(1)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按照起草部门初审、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省政府办公厅终审并公布清理结果的程序进行。起草部门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填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5)、《省级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规范性文件文本。省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2)省直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填写《省级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本部门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各市(地)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市(地)政府(行署)汇总本地清理情况,填写《地区(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市(地)政府(行署)及其办公室(厅)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明确任务和目标、确定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落实清理成果填报责任。各级政府要对委托评估经费等提供保障。
(二)密切沟通协调。中省直各单位要做好与国务院对口部委的协调沟通,及时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和相关领域改革动态特别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动态,确保我省清理工作质量。清理意见中涉及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要充分征求本级人大相关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按照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部分清理任务的对照文件已上传至电子邮箱:guizhang2017@163.com(密码:guizhang123),各地、各部门自行下载。除已上传文件外,国家和我省其他决定、工作部署等提出明确清理要求,且未明确清理工作牵头单位的,文件的主要组织实施部门或者起草部门应在2018年6月5日前将国家、我省有关文件及清理标准径送省政府法制办,统一追加通知,补充清理任务。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承担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主体责任,要严格按时限完成清理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情况或者提供材料,以及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将在2018年度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联系人:刘小宁(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处)、周莉(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联系电话:0451—82677391、87012955,电子邮箱:zhdypx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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